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國能發(fā)監(jiān)管〔2020〕78號
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yè):
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廠網信息交流,協調廠網關系,促進電網公平開放,規(guī)范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構建廠網之間信息發(fā)布、溝通、協調的平臺。組織開展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相關政策措施研究,通報電力市場監(jiān)管工作開展、廠網界面生產經營等情況,協調廠網界面重大經濟技術等方面問題,通報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二、組織及參加單位
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組織召開,省(區(qū)、市)級以上電網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相關發(fā)電企業(yè)參加。相關配售電企業(yè)、電力用戶、行業(yè)協會根據會議需要參加。會議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三、工作規(guī)則
(一)聯席會議應本著依法依規(guī)、信息共享、平等協商、民主決策的原則,電力企業(yè)無論規(guī)模大小、所有權性質,在聯席會議中均享有平等的參與權、議事權。
(二)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盡可能精簡會議數量。如會議內容與信息發(fā)布會等相同,可以合并召開。原則上,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至兩次,派出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三)聯席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現場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多種形式召開。
(四)電網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相應并網發(fā)電企業(yè)應加強日常生產經營分析,遇有需要通過聯席會議發(fā)布、溝通、協調事項,應及時向派出機構提交會議議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相關電力企業(yè)應按照會議要求提前準備會議材料。
(六)通報和協調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以及落實舉措;
2.派出機構已出臺、擬出臺的電力市場等方面制度文件;
3.電力市場監(jiān)管工作開展情況;
4.電力供需形勢;
5.電網運行方式;
6.電力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
7.電力調度運行管理情況;
8.廠網電費結算情況;
9.電力市場運營、交易(含跨省跨區(qū)交易信息等)、結算相關問題,各類電力交易合同執(zhí)行情況、基準電價合同偏差率等相關情況;
10.清潔能源發(fā)展及消納情況;
11.新建線路、變電站等投運情況及新建電廠接入電網情況;
12.并網發(fā)電廠運行考核和電力輔助服務相關情況;
13.上次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14.其它需要通報或協調的事項。
四、有關要求
(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加強對廠網界面重大經濟技術問題的研究協商,做好會前準備和會后督促落實工作。按規(guī)定收集、管理、披露聯席會議相關信息,及時將會議材料提供各參會單位。
(二)派出機構應將聯席會議反映的涉及系統運行和企業(yè)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省監(jiān)管辦應同時抄送區(qū)域監(jiān)管局。
(三)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
五、其他
本通知印發(fā)后,原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函〔2006〕38號)、《關于進一步健全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2011〕22號)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政策解讀:《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http://zfxxgk.nea.gov.cn/2020-12/30/c_1396865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