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修訂政策?哪些消費者可以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名下已有滬牌汽車的個人用戶能否申請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一起來看↓
本次政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充電配套等條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正越來越多被社會所關注和接納。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出臺相關文件要求鞏固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優(yōu)勢,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
上海始終堅持貫徹落實國家要求,通過出臺多輪政策,持續(xù)提供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取得了積極成效??紤]到上一輪《實施辦法》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為做好政策銜接、穩(wěn)定新能源汽車消費,市有關部門在開展全面評估基礎上,圍繞落實國家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fā)展總體部署,兼顧促進消費和完善超大城市交通治理要求,啟動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期間廣泛聽取并采納了各方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完成了修訂。
購買哪些新能源汽車能享受政策?
《實施辦法》明確,對已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他相關車型目錄,在本市使用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實施辦法》相應政策支持。
哪些消費者可以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符合《實施辦法》規(guī)定申領要求的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可以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當前信用狀況良好,且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自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稅收的企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相關情形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自申請之日前48個月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36個月的來滬人員;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且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來滬人員;
(五)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員。
名下已有滬牌汽車的個人用戶能否申請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實施辦法》繼續(xù)要求增購新能源汽車的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但對名下同時擁有“使用本市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機動車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yè)性新能源小客車”或者擁有“兩輛及以上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yè)性新能源小客車”的個人用戶,轉讓或報廢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小客車,并且通過以舊換新方式購買純電動汽車新車的,支持免費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信用狀況良好”的界定有無新變化?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在這兩方面沒有新變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相關情形主要包括:駕駛機動車發(fā)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當前駕駛證狀態(tài)為超分、停止使用、暫扣、吊銷或扣留情形的,或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
信用狀況良好是指個人或單位用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未記載相關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類稅費欠繳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逃票信息;酒駕等信息;考試作弊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的信息;以及從事非法客運信息等。
新能源汽車廠商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實施辦法》總體延續(xù)了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和銷售商責任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要求,主要體現(xiàn)在:
(1)細化廠商責任要求。主要包括:車輛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務的保障責任;相關數據接入公共數據采集平臺責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充(換)電設施配套服務;承擔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責任。
(2)明確廠商評估和退出機制。一是廠商未提供年度評估自查報告,或經評估認定確未能履行相關責任;二是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fā)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電),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三是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機構存在服務不規(guī)范、出具虛假票據信息、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電池性能未能達到相關標準。
若出現(xiàn)上述情形,《實施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將啟動對廠商落實責任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對無法切實履行相關責任的廠商,不再給予本市相關政策支持。
消費者在哪里申請專用牌照?
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置換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用戶在“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網頁版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其余情形的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仍在“一網通辦”平臺申領。
這次《實施辦法》有效期設定為1年的考慮是什么?
近年來,伴隨著新能源汽車產品性能日趨成熟,充換電等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本市新能源汽車應用快速普及,已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選擇工具之一。上海作為超大城市,平衡汽車增長和緩解道路擁堵矛盾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任務。本市在堅定不移支持新能源汽車應用前提下,需要持續(xù)研判行業(yè)發(fā)展趨勢,把握新能源汽車不同發(fā)展階段應用特征,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統(tǒng)籌新能源汽車應用與城市交通管理要求。
基于當前新能源汽車快速發(fā)展態(tài)勢,《實施辦法》有效期暫定為1年,即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市相關部門已就后續(xù)政策啟動研究,期間將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依法依規(guī)發(fā)布信息,確保相關安排平穩(wěn)有序銜接。